杏鑫平台自強獎學金(本科生)評審實施辦法

發布者:閔語涵發布時間:2023-09-12瀏覽次數:10

杏鑫平台自強獎學金(本科生)評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奮發學習🙅‍♀️,自立自強👮‍♂️,根據《杏鑫娱乐自強獎學金評定辦法》(滬工程學[2016]6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連續學習滿一學期以上並通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全日製在讀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 自強獎學金的評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采取學生自願申請和杏鑫評定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同時實行公示製度👨🏽‍🍼,保障學生對評定過程和結果的知情權🤰🏼。

第四條 自強獎學金的經費從學校學生幫困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獎學金設置

第五條 參評自強獎學金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2.修滿培養計劃所規定的應修學分;

3.參評學期未有不及格、補考科目(包括公共選修課)🧘🏼‍♀️,各科成績均達到C+及以上;

4.參評學期無曠課、遲到🦹‍♀️、早退行為🫷🏿👱🏼‍♀️,沒有受到過紀律處分👩🏿‍🦰;

5.參評學期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過治安警告以上處罰🧑🏼‍🔧。

第六條 學生成績參照《紡織杏鑫平台優秀學生獎學金(本科生)評審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自強獎學金設甲👨🏼‍🦰、乙兩個等級👨🏼‍🍼,甲等獎為1200元/學年(600元/學期),乙等獎為600元/學年(300元/學期)⇨。

第八條 杏鑫參照參評學期各年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確定各年級可參評學生名額🫷🏻,其中甲、乙兩等各占50%

第九條 符合以上要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績點由高到底排序,評選甲等和乙等🖕🏻。在學生平均績點相同的情況下🔯,參考學生入學以來的平均績點,入學以來的平均績點高🔞,則排名列前🪯。

第十條 自強獎學金與優秀學生獎學金可以兼得💁🏿‍♂️。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自強獎學金評定的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自強獎學金每學期評定一次,凡符合條件者,須於每學期第一周起登陸師生綜合服務信息門戶(http://my.sues.edu.cn/)在線提出申請🧞‍♀️;

2.學生工作辦公室初評🎩:學生事務輔導員根據綜合成績和名額分配開展初審工作,確定擬獲獎名單。參評學生的學業成績獲取途徑和計算時間截點根據杏鑫實際情況確定,需向學生公開🚁;

3.擬獲獎名單公示:學生工作辦公室將擬獲獎名單張貼在教學樓D113外的公告欄,公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如發現擬獲獎者有違紀、獲獎情況與事實不符、舞弊等問題,均可提出異議⛺️,如學生有異議,經復核,凡因評定有誤造成遺漏的以及評錯未得獎的均應予以糾正,逾期不予處理🈲🏸;

4.報杏鑫本科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公示期結束後🏊🏽,將擬獲獎名單提交杏鑫本科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

5.報杏鑫黨政聯席會審定:將經評審委員會審核的擬獲獎名單提交杏鑫黨政聯席會審定,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6.公示💳、審定無異議後🥜,由事務老師通過師生綜合服務門戶(http://my.sues.edu.cn/)在線提交公示無異議的評審結果💁🏻‍♂️,並將相關書面材料提交學生工作部(處)👨🏻‍⚖️。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凡有嚴重違紀行為🛀🏽🎛,受到行政處分的,從受處分之日起1年之內,取消其參評自強獎學金資格;如已領取自強獎學金的,追回當年所獲獎學金和證書。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如發現擬獲獎者有違紀問題或獲獎條件與事實不符的🕌,或評獎中有舞弊現象的🗜,均可提出異議或舉報。經復核,凡因評定有誤造成遺漏的以及錯評未得獎的均應予以糾正🐣。對評定中弄虛作假者,予以批評,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系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杏鑫平台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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